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水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居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》《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,是指公司在提供供水服务过程中制作、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,坚持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遵循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公正、公平、合法和便民的原则。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事项外,凡在提供供水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,均应当予以公开。
第四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五条 公开信息以清单方式细化,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,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。
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,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,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。
第六条 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,重点公开下列信息:
(一)单位概况
主要包括:单位性质、规模、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、办公地址、营业场所、联系方式、相关服务等信息,单位领导姓名,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。
(二)服务信息
1.供水销售价格,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,有关收费依据;
2.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;
3.供水服务范围,供水缴费、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、时限、网点设置、服务标准、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;
4.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、抄表计划信息;
5.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;
6.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;
7.咨询服务电话、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。
(三)与城市供水服务有关的规定、标准。
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,以主动公开为主,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。
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,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。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、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。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,可以予以公开。
第九条 有关信息应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公开,便于公众知晓。发生停水等紧急情况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公司官网、微信公众号、市电视台等平台公开。
第十条 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在客户服务部,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,加强沟通协调,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,优化咨询服务,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以热线电话或网站互动交流平台、现场咨询等为主,注重与市长热线、市长/市委书记信箱等办理渠道对接。
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,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。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,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