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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
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。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,应当按照纱定支付违约金。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,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。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,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。
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、供用气、供用热力合同,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。
《定远城乡供用水合同》
第七条(二) 用水人的违约责任∶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,应当支付逾期每日水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。